昆明朝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云南辉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马街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云0112行初21号
原告云南辉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88312T。
法定代表人:王远标。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绍云、张伟明,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马街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12015116559F。
法定代表人:姚勇德,主任。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沈竞舟、余易蓉,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朝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557427。
法定代表人:张潇予。
住所: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杜伟,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该公司原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张峰社区居委会。
负责人:吕荣俊,主任。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绍春,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生,身份证登记地址: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云南辉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马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昆明朝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张峰社区居委会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辉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利息损失共计88000元。原告云南辉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马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云南辉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马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辉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马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人民币57992元,另人民币56992元退还原告云南辉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会敏
人民陪审员  王 肖
人民陪审员  董晓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舒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