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朝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朝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2613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昆明朝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557427。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华富园14栋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潇予。
被告:云南甫瑜玮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84615141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彩云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辉。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改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908707740。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444号福海街道办事处机关办公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温明铭,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婷,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艳,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63916M。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度假区滇池路1037号华夏曦岸2栋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坤。
原告**与被告昆明朝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云南甫瑜玮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西山区城改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朝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云南甫瑜玮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西山区城改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称已经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朝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云南甫瑜玮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西山区城改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宗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