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泰华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省泰华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成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05执异22号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泰华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防雷公司)与长春成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昌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对本院2019年5月11日张贴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州街以西、株洲街以东、绵阳路以北、兴北大路以南的(2011)二执字第1436号公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两份《公告》内容不一致,是由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名发生变化,地名不一致,其他内容是一致的,执行的范围是不变的。对此,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本院出具证明,已经说清此事。二、《公告》要求土地的占用人在15日内迁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该地上的在建工程,亦应同时迁出。至于异议人提出的工程还没完工,还没给付工程款的主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三、重新张贴《公告》的日期是2019年5月8日,并不是异议人所说的2019年5月11日。综上,本院执行程序合法,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的杨玉芹申请执行成昌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1)吉长信维证字第15556号《公证书》和(2011)吉长信维证字第147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1年7月19日,本院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昌隆公司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丙六街以西、兴丙二路以北面积为14万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长国用2007第07XXXXX91号,地号XX,图号6XXXX)。2012年11月21日,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泰华防雷公司。2013年5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成昌隆公司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丙六街以西、兴丙二路以北面积分别为3万平方米(1号地块);44838.47平方米(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详见吉林四海房地产测绘咨询有限公司,编号吉四海测2012第09号房地产面积测绘报告)及地上物“地中衡”一幢(包含已竣工的506平方米二层房屋建筑物及房屋建筑物前后的二台120吨地中衡);在建烘干塔房;晾晒场,进行了变卖。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2113.28万元的价格买受。经评估、三次公开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泰华防雷公司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3号地块7200平方米的土地以物抵债,2015年5月,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成昌隆公司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丙六街以西、兴丙二路以北,长国用(2007)第07XXXXX91号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14万平方米其中的3号地块7200平方米的土地,作价173.722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泰华防雷公司抵偿借款。2019年4月24日,本院公告要求之前变卖的1号地块(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丙六街以西、兴丙二路以北面积分别为3万平方米)、2号地块(44838.47平方米)和以土地抵偿借款的3号地块的土地占用人在15日内从上述土地中迁出。2019年5月6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本院出具证明,成昌隆公司1号地块原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丙六街以西、兴丙二路以北,面积3万平方米,由于经开区路名发生变化,新更正为:位于株洲街以东、兴北大路以南、常州街以西、绵阳路以北。2019年5月8日,重新发布公告,要求上述1号地块(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株洲街以东、兴北大路以南、常州街以西、绵阳路以北)、2号地块(44838.47平方米)及3号地块(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株洲街以东、兴北大路以南、常州街以西、绵阳路以北7200平方米)的土地占用人在15日内从上述土地中迁出(临时建筑自行拆除)。
驳回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闫洪义 人民陪审员  李佳莹 人民陪审员  沈 洪
书 记 员  高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