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19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冯业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齐鲁软件园B座A310室。
法定代表人:朱宇平,总经理。
***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200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如下:一、经双方当事人对账确认,被申请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人***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04400元,应付利息9709元;二、被申请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万元、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84400元;三、被申请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申请人***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申请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9076元的要求;若被申请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时间付款,被申请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剩余工程款外,被申请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利息9709元;四、本案仲裁费用7766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费用7766元;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争议事实及理由在调解书中不作表述。六、本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因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一部,因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江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贾 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