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兖州华勤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2民初1805号
原告: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州华勤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牛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专员,住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兖州华勤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兖州华勤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兖州华勤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