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2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济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兖州华勤地产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兖州华勤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801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