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旗胜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6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3执保6号
申请人上海旗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济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上海旗胜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旗胜电器有限公司**龙于2016年4月7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6年4月11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2016)济仲保函字第21号提请财产保全函,请求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