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慧能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24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慧能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睿慧新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掬泉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E区E301、E302、E303、E3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翟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慧能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广州慧能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与被上诉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慧能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慧能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94元,减半收取12797元,由上诉人广州慧能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国平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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