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710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晶辉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裕健丰工业区C栋1-4层、D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7236XM。
法定代表人:余毅,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控制系统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上宏西路20号院1号楼1至4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79060933B。
法定代表人:崔学军。
被申请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4488XN。
法定代表人:翟军。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财保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控制系统分公司、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759193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