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泗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324民初419号
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4488XN。
法定代表人:翟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洁,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利,该公司职工。
被告:泗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国防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3145U。
法定代表人:胡正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权,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集公司)与被告泗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泗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万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泗县交通局支付万集公司工程款2500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8年3月16日计算至清偿完毕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泗县交通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泗县交通局与万集公司签订泗县彩虹大道动态监控卡点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3950200元,付款方式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50%,一年后经审计后支付审计价95%,余款在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本项目于2018年3月16日完成工程验收,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3月16日泗县交通局应支付万集公司工程款1975100元,2019年3月16日泗县交通局应支付万集公司工程款1777590元,累计支付3752690元,2021年3月16日泗县交通局应支付万集公司工程款197510元,累计支付3950200元。经万集公司多次催要,泗县交通局实际支付情况为:2018年12月25日支付105000元,2019年6月6日支付545000元,2021年4月7日支付300000元,2021年9月18日支付500000元,截止2022年1月5日,泗县交通局仅支付万集公司工程款1450000元,逾期支付合计费用2959799.85元。为维护万集公司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泗县交通局辩称:1、泗县交通局与万集公司之间存在货物的买卖及安装的合同关系,泗县交通局欠万集公司工程款的金额待庭后泗县交通局进一步核实后再向法院反馈;2、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本案工程质保金的付款时间应该在2021年3月16日;3、涉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工期为60天,万集公司提供的证据均印证万集公司施工的工程于2018年3月16日才通过验收,比计划工期推迟了三个月16天,按合同约定万集公司应该支付泗县交通局合同价5%的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泗县交通局与万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泗县交通局将泗县彩虹大道动态监控卡点项目工程发包给万集公司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天,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价款为3950200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50%,一年后经审计后支付审计价95%,余款在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付清(以上阶段性付款,需向泗县交通局提供税务发票),合同第八条约定,万集公司工程完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在十五天内通知泗县交通局组织验收,万集公司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泗县交通局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合同第九条约定,工程质保期三年,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万集公司不能按时完工和进行设备安装的,应向泗县交通局偿付合同价款的5%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万集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并施工完毕,2018年3月16日,泗县交通局在相应的完工证书上认可涉案工程已试运行。由于事后泗县交通局仅支付万集公司工程款1450000元,万集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诉讼来院。
另查明,泗县交通局分四次共计支付万集公司工程款1450000元,第一次于2018年12月25日支付万集公司工程款105000元,第二次于2019年6月6日支付万集公司工程款545000元,第三次于2021年4月7日支付万集公司工程款300000元,第四次于2021年9月18日支付万集公司工程款支付500000元;2022年1月10日,泗县交通局在万集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上确认,自己尚欠万集公司工程款2500200元没有支付。
以上事实,有万集公司递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工证书、银行回单、对账单等证据,及万集公司、泗县交通局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泗县交通局与万集公司在自愿平等前提下签订合同,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约定,万集公司应该向本院举证自己施工的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由于万集公司没有向本院举证上述证据,泗县交通局提出万集公司逾期竣工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扣除5%违约金的前提下,泗县交通局应该支付万集公司涉案工程款3752690元(3950200×95%)。由于泗县交通局没有及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泗县交通局依法应向万集公司支付欠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泗县交通局依法应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事后支付工程款节点向万集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由于双方未对欠款利息的利率进行约定,本案欠款利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纵观本案合同约定和泗县交通局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结合万集公司在庭审中的主张,泗县交通局向万集公司支付欠款利息有如下七个节点,七个节点分别是2018年3月16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16日,2019年6月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9月18日,以上七个节点对应的欠款利息的结算基数分别为1876345元(3752690×50%),1771345元(1876345-105000),3460055.5元(3752690×95%-105000),2915055.5元(3460055.5-545000),3102690元(3752690-105000-545000),2802690元(3102690-300000),2302690元(2802690-500000),泗县交通局依法应该按上述确定的节点、基数及利率向万集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泗县交通运输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302690元及利息,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12月25日的利息以1876345元为基数,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3月16日的利息以1771345元为基数,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6月6日的利息以3460055.5元为基数,2019年6月7日至2021年3月16日的利息以2915055.5元为基数,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4月7日的利息以3102690元为基数,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18日的利息以2802690元为基数,2021年9月19日至被告泗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完毕止的利息以2302690元为基数,以上七笔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被告泗县交通运输局负担14478元,由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楠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