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财保136号
申请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
法定代表人:翟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先为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南侧天下川小区86号楼4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15号办公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4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先为创业科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石嘴山银行银川金凤支行,账号×××);被申请人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银川民生支行,账号×××;开户行:兴业银行银川分行,账号×××)、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15号办公楼1901、1902、1903、1904室房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先为创业科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石嘴山银行银川金凤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银川民生支行,账号×××;开户行:兴业银行银川分行,账号×××),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宝通仁和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15号办公楼1901、1902、1903、1904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保全总价值4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