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3983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翟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洁,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12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本案诉讼费交款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本案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力
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施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