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集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7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万集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项目奖金等费用248495元人民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748.32元人民币,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未在2021年12月15日前缴纳诉讼费完全不是***的意思表示,***一直坚持法院能够依据事实公平审理该案并积极支付诉讼费用。法院未对***对[2021]第436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后至法院提交事实证据后立的案子的事实做出裁定,***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依据[2021]第4362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京海劳人仲不字[2022]第17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立案提交的事实证据做出裁定。2.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完成工作,万集科技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奖金,***已经充分举证。 万集科技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万集科技公司支付***:1.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项目奖金等费用248495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748.3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曾以要求万集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408元、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13个项目奖金共计226375元为由申请仲裁,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43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该院作出(2021)京0108民初33983号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 就项目奖金一节。***主张,本案中其主张15个项目的奖金,除之前起诉的13个项目外,本案新增加CZZZ19P003项目、CZZZ19P049两个项目。其与万集科技公司就奖金有口头约定,也有书面约定。奖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按照设备数量计算:整车设备每套*1500元、轴组设备每套*800元;另一部分为预算结余。两部分之和即为本案中其所主张的奖金。就该主张,***提交微信对话截图及奖金说明及核算表予以证明。其中微信对话截图显示**在“称重事业部工程团队”微信群中发送:浮动奖金的意思是你需要努力争取加油干才能得到的额外奖励,基础奖金的意思是按照计划干完别出问题的奖金,这俩加一起是这个项目你们团队可以拿到的最高奖金额度。**2018年12月在“华中区域客服群”中发送消息称第二批奖金已经核算完毕,11月工资会有体现。并于2019年1月10日在“华中区域客服群”中发送消息,告知第四季度项目考核开始了,请准备材料。奖金说明及核算表显示合同号(共计15个)、下发预算、剩余预算、奖金金额四项,未显示万集科技公司确认信息。其中合同号CZZZ19P003项目对应剩余预算1500元,奖金金额9900元。CZZZ19P049项目对应剩余预算150元,奖金金额2550元。 就上述证据,万集科技公司认可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万集科技公司称该微信群是总部的群,***在分事业部的微信群,奖金规则不一样。**是其公司技术总监,**是其公司另一部门的项目总监,与***所在的事业部无关。万集科技公司不认可奖金说明及核算表的真实性。 万集科技公司主张,其公司就奖金与***没有书面约定。其公司有奖励制度,奖励制度由公司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奖金,不是固定的奖金。并不存在剩余预算发放给员工的情形。***主张的15个合同均是***经手的,但没有完成,存在质量问题。 ***于2022年5月30日,再次以要求万集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748.32元、项目奖金248495元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做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2]第17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5.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要求万集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个项目奖金的诉讼请求,已经过该院(2021)京0108民初33983号案件审理,该案裁定书作出后,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4362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现***再行起诉要求万集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个项目奖金,构成重复起诉,故法院对***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新增的两个合同项目奖金,当事人对己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提交的微信截图无法体现其所主张的奖金,亦无法体现万集科技公司认可***享有项目奖金,据此,***要求万集科技公司支付新增两个合同项目奖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要求万集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13个项目奖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已作出(2021)京0108民初33983号裁定书进行处理,现***再行起诉要求万集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前述13个项目奖金已构成重复起诉,对***该部分诉求应驳回起诉。***关于其不构成重复起诉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新增的两个合同项目奖金,***称其与万集科技集团就项目奖金存在口头约定及书面约定,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证明万集科技集团认可***应获得项目奖金,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其已完成工作,万集科技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奖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