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3781号
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延津县新延街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延津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