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5563号之一
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先为创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南侧天下川小区86-4-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15号办公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4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先为创业科贸有限公司、*****和技术有限公司、千方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9920元,减半收取计19960元,由原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