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3380号
申请执行人:马辰,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江雁,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江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店集镇王家庄村村北、青威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江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马辰与被执行人江雁、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终8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雁、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58497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江雁、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书。案件承办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队总系统对被执行人江雁、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不足额轮后冻结被执行人江雁名下银行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马辰,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江雁、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雁、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辰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雁、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19)鲁0203执3380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终8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