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炒油场。
法定代表人:左宗申,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l969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盾电动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勇钢,经理。
被执行人:申宏章,男,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执行人:赵曙光,男,汉族,l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王俊峰,男,汉族,l960年3月l9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店集镇王家庄村村北、青威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李勇钢,男,汉族,l966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江雁,女,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盾电动门有限责任公司、申宏章、赵曙光、王俊峰、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李勇钢、江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字第3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案款79.2万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江雁名下位于青岛市东莞路56号万科蓝山7号楼1单元701户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徐 晓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