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亿达发展大厦**609A
法定代表人李明秋,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涛,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李勇钢,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九水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山东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宏百川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涛、李勇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18)鲁021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民终78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19998354.67元,截至2018年3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4843972.23元,自2018年3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律师费65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261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1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民终784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海翔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