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4518号
申请人:青岛德峰机械产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姜山镇前保驾山二村38号。
法定代表人:范勤德,职务: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梦,山东海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政轩,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33642E。
法定代表人:江涛,职务:系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江雁,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青岛德峰机械产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雁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德峰机械产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雁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青岛德峰机械产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德峰机械产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雁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保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发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盛帅
书记员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