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马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16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马辰,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江雁,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路**。
法定代表人:江涛,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辰、江雁、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8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中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8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