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青岛德峰机械产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有限公司、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民初4953号
申请人:青岛德峰机械产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前保驾山二村**。
法定代表人:范勤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梦,山东海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政轩,山东海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路**
法定代表人:江涛,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33642E。
被申请人:江涛,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申请人:江雁,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德峰机械产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涛、江雁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德峰机械产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涛、江雁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德峰机械产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金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涛、江雁银行存款335
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云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盛帅
书记员武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