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217号
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66970。
法定代表人:杜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华珍、熊艺旭,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拥军街南建苑佳园1号商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69923837XJ。
法定代表人:郑琦云。
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桢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