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一,海拉尔区健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杜海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2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费用2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26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月21日、3月1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进行了查询,名下车辆车籍以查封(未找到车辆,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月29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土地、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永 斌
审判员 梁乌力吉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