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703号
原告:**,女,1956年3月10日 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杜海龙。
被告:程小民,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省无锡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程小民、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2021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拒绝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瑞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泉丁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