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210号之二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66970。
法定代表人:杜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8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江苏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志明
人民陪审员 李 雯
人民陪审员 陈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