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8民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l868669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贵港桂宝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办事处南平社区(贵钢集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O800MA5LC6DX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2 上诉人***、上诉人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钢铁集团贵港桂宝特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受理费10040元、上诉人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受理费32719元、上诉人广西贵港钢铁集团贵港桂宝特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受理费32719元由本院分别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