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地园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增、青岛恒升大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737号 原告:**增,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升大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绿地园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增与被告青岛恒升大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绿地园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经协商后原告**增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增负担。 审判员  **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