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737号
原告:**增,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升大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绿地园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西海岸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增与被告青岛恒升大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绿地园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经协商后原告**增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增负担。
审判员 **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