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5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胡树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陈超,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富建文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