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1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昪君,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上诉人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认定本案是否已经超过除斥期间之相关事实(包括相关案件保全及执行情况)均未查明;亦未查明***与**、**之间款项往来明细及事由;亦未查明***与**之间是否存在借用银行卡之事实;亦未查明***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导致本案事实严重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周 华
审判员 仓 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