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551号
申请人:***,男,1946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鲁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纯梁采油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16716812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鲁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鲁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担保人***有的位于博兴县博城三路欧亚花园02号102室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鲁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查封申请人***担保人***有的位于博兴县博城三路欧亚花园02号102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a-032**)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