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鲁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省博兴县鲁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5民初220号之一
原告:马小立,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鲁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纯梁采油厂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滨博大街7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小立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鲁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博兴县畅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马小立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小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小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5元,由马小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