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7862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仁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6266L。
法定代表人:**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方,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9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险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险峰、***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险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76元,减半收取4938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