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729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仁沱新区,组织机构代码20356626-6。
法定代表人:邹华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5日向原告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由于原告黄**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既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力
书记员*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