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7863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仁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16203566266L。
诉讼代表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方,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思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