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6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仁沱新区,统一社会代码91500116203566266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的(2018)渝0116民初5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38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申请执行前,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案款分配,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13113元。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得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7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8年9月4日,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津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272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6执27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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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