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2财保195号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岩书院1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2266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太康医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322927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领取的135万元工程款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领取的135万元工程款予以冻结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