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3488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重庆市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2266XT。

法定代表人:张万烽,董事长。

被告: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95185568L。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奇国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收取10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定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张庭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