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2民初3202号之二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52号3楼,原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1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2266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利川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鹿池村四组(原索特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821047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利川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鄂2802民初3202号民事裁定,查封权利人为何登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坐落于万州区王牌路510号附9号A幢1层19号房及万州区王牌路510号附9号A幢1层23号房[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3××房地证2012字第19946号和3××房地证2012字第19947号];冻结湖北齐岳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利川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利川市谋道镇流水别院的工程开发项目转让款490万元。2018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8)鄂2802民初320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已被生效的(2018)鄂2802民初320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权利人为何登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坐落于万州区王牌路510号附9号A幢1层19号房及万州区王牌路510号附9号A幢1层23号房[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3××房地证2012字第19946号和3××房地证2012字第19947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湖北齐岳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利川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利川市谋道镇流水别院的工程开发项目转让款49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