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利川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2民初3202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52号3楼,原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1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2266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鹿池村四组(原索特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821047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公司)诉被告利川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鸿坤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99095元及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47261元;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729744元;4、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8月1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91040元及自2014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81283元;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729744元;4、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11月6日又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06178.20元及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04315.89元;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925428.11元;4、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先后三次变更诉讼请求,致被告依法行使答辩等权利受到妨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鸿坤伟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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