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忠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忠县浩誉建材有限公司与忠县忠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3民初3360号
原告:重庆市忠县浩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长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L15B21。
法定代表人:张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忠县忠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026X6。
法定代表人:周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忠县浩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忠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忠县浩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忠县浩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计463.50元,由原告重庆市忠县浩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冰雪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谭凌云
书 记 员 张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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