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2298号
原告:江苏永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5308B。
法定代表人:雷建平,永顺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州德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安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2幢23层1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6916730U。
法定代表人:吴自宁。
原告永顺公司与被告德安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永顺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顺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1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保全费720元),由永顺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储哲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