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德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2298江苏永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德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2298号
原告:江苏永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5308B。
法定代表人:雷建平,永顺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州德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安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福广场2幢23层1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6916730U。
法定代表人:吴自宁。
原告永顺公司与被告德安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永顺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顺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1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保全费720元),由永顺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储哲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