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德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州德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5民初1298号
原告: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董溪头人和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31557871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德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梅园国际大酒店1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德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漳州华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