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823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明园路3号海滨御景豪庭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春明。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庄希建。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汤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霞经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网络系统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若干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查封。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823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2002)霞经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林景华
审判员  程浩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洪宇翔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