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302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5月4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290206,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江涛。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6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5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审理过程中,依据(2019)苏1302民初905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保全了被执行人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执保案号未(2019)苏1302执保1363号。因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冻被执行人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