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卢川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民初4723号
原告:卢川,男,1958年5月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金陵名府20幢底商合116882。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被告***、***、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6元,减半收取5738元,保全费4570元,合计10308元,由原告卢川负担。
审判员臧委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