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02民初9058号
原告:卢川,男,1958年5月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峰,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金陵名府20幢底商合116882。
法定代表人:江涛。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友,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川诉被告**、***、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卢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峰、被告**、***、宿迁六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卢川偿还借款702008元及利息14344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本金6520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宿迁六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卢川借款67.9万元,约定期限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月息3%,借款人和担保人全额承担债权实现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调查费以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9年6月24日偿还30万元,余款于2019年9月24日付清,达成协议后原告撤诉。还款协议达成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偿还,至今仅支付25万元,余款虽经多次催告,但被告仍未能支付。因而成诉。
被告**、***、宿迁六建共同辩称:1.案涉本金为679000元,我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26日,利息偿还完毕,尚欠本金436214元;2.针对还款计划系我方签署,但其内容不认可,载明的本金、利息、偿还金额以及费用负担均与实际不符合,撤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法院裁定由原告承担;3.还款计划中的律师费以及本次案件主张的律师费以及保全担保费用,我方不予认可,依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请驳回原告超额诉请部分。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6月25日,被告**、***、宿迁六建向原告卢川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向债权人卢川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3%。被告***、宿迁六建为此笔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借款人、担保人愿意全额承担债权人卢川因主张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食宿费、交通费、调查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通过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向被告支付679000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宿迁六建、案外人胡某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主要约定:**于2019年6月24日支付30万元,余款于2019年9月24日付清(指示交付至陈琳账户)。按照借款合同及本计划约定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各项费用合计952008元,扣除本次支付30万元,剩余652008元于2019年9月24日前付清。如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卢川有权就所有借款本息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负担。担保人***、胡某、宿迁六建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期限1年。
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9月24日、2018年10月28日、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28日偿还原告21000元,于2019年6月26日偿还2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还款计划、打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卢川与被告**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有效,但应以实际给付的679000元为借款本金计算利息。被告***、宿迁六建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原告之间就案涉借款担保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关于利息,已偿还部分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予支持,未偿还部分未超过24%的部分予以支持。本案借款679000元于2018年6月25日出借,至2018年7月25日利息为20370元,被告偿还21000元,扣减630元,尚欠本金672700元。以本金672700元为基数,按月息3%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利息为221991元,被告共偿还105000元(21000元*5)+250000元,合计355000元,扣减利息,偿还本金133009元,扣减后尚欠本金539691元(为便于计算,2019年6月26日还款视为6月25日还款)。故,截止至2019年6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39691元及利息(之后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的前次诉讼过程中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因该案已撤诉系原告自由处分其权利,虽在还款计划中列明,但与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理涉。关于原告主张的本次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未有证据证明实际支出,但律师实际参与了案件工作,应支付费用,根据案件难度及律师工作量,本院酌定律师费为6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该费用系原告为申请保全所购买的保险费用,并非必然产生,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应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该“其他费用”指的是资金占有期间的费用,并非实现债权的费用,故被告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川借款本金539691元及利息(以本金53969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
二、被告***、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卢川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2元,由被告**、***、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00元,原告卢川负担1082元。
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被告**、***、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20元,原告卢川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