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3124号
原告:仲洋,男,1989年6月13日生,住沭阳县。
原告:**,男,1990年9月3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3日生,住沭阳县。
被告:宿迁市徐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487467343,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唐维富。
被告:宿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290206,住所地宿迁市金陵名府20幢底商合116882。
法定代表人:江涛。
二原告诉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仲洋、**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仲洋、**负担。
审判长王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詹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