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5872号
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陵名府20幢底商合116882。
法定代表人: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邦,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国家白酒质检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薛高。
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开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志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卓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