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757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6757号
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鹤泾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包兴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田心社区沙盐路**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29A。
法定代表人:洪绍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庆,系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州远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倩倩
书 记 员  顾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