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718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宝,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田心社区沙盐路3018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一期)A座2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339327。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告:深圳市焕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街道牛栏前大厦C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BFU1A。
法定代表人:黄远霞。
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7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  俊  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邬真桢(兼)